曲靖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20-12-17 10:19:27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水务局   
  • 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办理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二条。《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序号102项。《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全部条款。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水利部网站或者云南省水利厅网站下载。
  • 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法定机关。
云南省水利厅负责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及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许可条件
(一)新办准予许可的条件
全部满足以下条件准予批准。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要求;
3.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
4.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
5.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
6.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
7.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8.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
9.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10.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二)新办不予以许可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3.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省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的活动;
6.违反《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
7.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8.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9.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10.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11.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2.选址选线未避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的,或无法避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方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要求的;未避让《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规定应避让区域的;
13.选址选线比选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方案,无明显制约因素的;
14.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
15.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16.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没有综合利用方案的;确需废弃、没有落实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17.取土场地未落实,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18.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19.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的;
20.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的。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条件同新办。
  •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 申请材料
表1  新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含请示文件)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编制;(3)纸质文字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4)图纸单独装订。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原件 7份 申请人自备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
3 行政许可代办委托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申请的,被委托人提交材料时,应有委托书,出示身份证证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表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含请示文件)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编制;(3)纸质文字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4)图纸单独装订。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原件 5份 申请人自备
3 行政许可代办委托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申请的,被委托人提交材料时,应有委托书,出示身份证证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下载
  • 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自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或下发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 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审批不收费。
  •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窗口地址:曲靖市政务中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二)受理
曲靖市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市水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技术评审等。有特别程序的向申请人发出特别程序告知书。市水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审查前向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召开技术评审会,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
办理结果:对于予以许可的,颁发《××××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证件无期限。对不予许可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到曲靖市政务中心领取,或者根据申请人要求进行邮寄送达。
(五)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及随机抽查。检查前向建设单位发出监督检查通知,告知建设单位监督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相关要求,届时由建设单位通知相关单位到场配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反馈检查意见,根据检查情况发出相应文书。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曲靖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科审批权限及事项
 
  1. 生产建设项目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用地面积大于5公顷或土石方量大于5万方的工程需要做报告书,其他的制作报告表),报告表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 行使市级审批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和核查权。
  2. 按省水利厅相关授权行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备案和核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