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曲靖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5 17:10:15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3日,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曲靖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厅字〔2018〕3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县、乡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推动安全发展,

  •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送审稿)》共六章3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
适用范围、责任制要求等,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职责。明确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或调研督导;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情况汇报,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地方各级党委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市、区)党委其他常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或调研督导,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其他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市、县(市、区)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工)委委员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要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县级以上党委工作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宣传教育、监督执纪等方面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支持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本行业 (领域)、部门(单位)和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部门领导班子排名第一副职分管安全生产要求,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第三章考核考察。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对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进行1次专项督查督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对本级负有安全监管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进行1次安全生产巡查,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表彰奖励。明确了表彰奖励的条件及方式等。
第五章责任追究。明确了追责情形、问责方式、惩戒和追责措施、从重追责及从轻追责前提条件等。
第六章附则。要求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曲靖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