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90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02 09:01: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奉、马兴隆等5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社区公共设施规划批后管理的提案》(第190号),交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突出规划引导,明确社区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一)编制专项规划。为完善公共服务实施配建要求,突出规划引导与管控,2017年7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曲靖市中心城市公共服务实施专项规划》,于2018年10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本次规划旨在健全各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市级——区级——街道——社区——街区五级配套。对未来城市空间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划分,形成若干基本公共服务单元,明确一个清晰的公共设施服务范围和边界,以保证公共设施总量的整体平衡和均等。规划提出,应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各自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优势和作用,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方式灵活、高效率的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二)明确配建标准。2016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曲政发〔2016〕128号),对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作了具体明确: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类别 配建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 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
生鲜超市 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50㎡,且应当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
社区用房 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0㎡(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不低于400㎡),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
物业管理 不小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公共卫生间 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置一处,超过六万㎡每增加六万㎡应当增加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40㎡,且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社区文化活动场所 每1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的室外活动场所或建筑面积不小于15㎡的室内活动场所。
社区体育活动场所 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小于0.3㎡。
老年服务站 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不包括政府统建的公租房、廉租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50㎡,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4.0 高级中学 30
2.0 初级中学 18
1.0 小学 18
0.5 幼儿园 9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人) 班级规模(人/班)
基本合格 合格
完全中学 16.5 25.2 50
初级中学
小学 12.7 20.2 45
幼儿园 13 - 30

  (三)提高配建要求。为避免一些零星用地因建设规模较小,而达不到公共设施配建标准的问题,根据《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不能按要求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在城市旧区不得小于10亩,城市新区不得小于30亩。”
  关于各位委员提出的:“除物管用房、生鲜超市、公厕外,按照社区行政区划统一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社区用房、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所、老年服务站、幼儿园、小学等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配建面积交纳配建费,配建费由政府统一管理,设施由政府统一配建。”建议,《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和标准达不到使用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单位的配套设施资金进行异地建设。”市政府据根据《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已安排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二、强化实施管理, 确保社区公共设施配建到位
  (一)优先保障用地。老城区结合片区棚户区改造,在改造中按照规划预留社区公共设施用地;城市新区在规划编制中优先保障社区公共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区公共社施用地的供地批次。
  (二)加强实施监管。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社区公共设施在规划及土地审批过程中进行实时跟踪管控。一是规划条件阶段:在土地出让前提出的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社区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养老、商业、行政管理、环卫设施等;二是土地出让阶段:把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让土地竞拍者明确知道需配建的社区公共设施;三是规划审批阶段:社区公共设施是强制性指标,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配置,才予以审批,对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要求先期建设;四是规划核实阶段:项目竣工后,按照已审批的规划图纸核实公共服务设施,若没有配建或配建不足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项目,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五是商品房预售和交易环节:严格落实规划审批各项配套指标,对规划配套公共设施严格把关,限制公共部分交易。
  (三)建立移交管理机制。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社区公共设施,主要满足项目的配套需求,权属及管理目前没有十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仅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019年10月,云南省教育厅、自然资源厅和住建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云教规﹝2019﹞7号),明确要求配套幼儿园与城镇小区第一期同步立项、规划、建设和竣工移交,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今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组织修订《曲靖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时也专门增加了小区公共设施竣工规划核实和移交管理要求:“建筑工程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核实合格后,依法应交由相关单位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及时进行移交”。在今后的管理中,我们也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公共设施移交管理机制。
  三、科学管理,规范小区周边停车设施
  (一)城市规划道路停车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道路范围的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划定、管理,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曲靖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城市停车场(点)发展却严重滞后、短缺,城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市区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中心城区以及人流相对集中的医院、银行、机关等公共场所和部分住宅小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位难求”的现象,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的前提下,在合理路段科学划定临时停车泊位是充分利用公共资源,解决市民停车难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截至2019年底,麒麟城区共设置临时停车泊位6200余个;沾益城区共设置临时停车泊位3300余个;马龙城区共设置临时停车泊位1500余个;曲靖经开区共设置临时停车泊位1500余个。
  (二)小区内部停车管理。小区内部停车位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内部停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共同实施管理。为了规范小区内部停车收费管理,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发文出台“关于规范城市物业小区及停车收费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通知”。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