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78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16 09:08:21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尊敬的市政协经农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每年按比例供给农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提案》(第278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现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据此,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农业项目以及项目建设的突破等等,从而带动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促进产业增收,农民增收。
  一、做好用地规划。坚持规划先导、规划引领、规划管控的信念,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精神,全面启动并做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科学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整治的总体战略和空间格局,确保顺利完成全市“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蓝图”,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实现省、市、区平台的纵向对接。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农业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保农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地可用。探索规划“留白”机制,科学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预留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为村庄未来发展提供弹性空间。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可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
  二、保证土地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文件精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的通知(云国土资规〔2016〕236号)中提出“县级规划应预留不少于5%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配套相应的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专项用于保障村庄用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乡村建设。
  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是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是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一是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行动。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展大棚房和建设性住房行为。该行动旨在“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三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是用地保障政策。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把用地政策充分释放到位、完全落实到位。目前的生猪养殖用地,不需要报批手续,只需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备案。截至目前全市生猪养殖用地面积达810.9公顷,宗数为751宗。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生猪养殖。三是申报程序合理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各地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的支持,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积极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新创业,推进城市统筹发展和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