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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清单

2021-07-19 15:44:42   来源:曲靖市应急管理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
(一)行政执法主体:曲靖市应急管理局
(二)职责: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下同)。
2.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组织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负责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组织协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9.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4.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要求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15.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曲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6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7.完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漆祖光、余洪全、方天德、吕文书、孔乔良、王金党、杨春艳、宋伯良、徐涛、丁武成、方远能、钱飞、张金丽、 李春荣、隋玉峰、王国寿、张敏、彭德荣、姜炜、石晨、朱文仁、湛雄军、周福华、杨芳华、夏丽芬、付冬、孙鹏
三、行政执法职责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职责:承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3.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五、程序

(一)现场检查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二)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
 

(三)行政强制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七、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南路106号;
联系电话:0874-6068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