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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机制正式建立和启动

2021-09-17 08:37:00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近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与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举行行政检查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会签仪式,印发实施《曲靖市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机制正式建立和启动。
  《实施办法》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建立了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协同性,为推进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向纵深推进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依法及时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执行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抄送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执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职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对人民法院不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超期受理;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准予执行内容与申请执行内容不符且未在裁定中明确等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对全案进行审查、听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人民法院裁定、决定确有错误的,或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实体或程序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对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共同研究,依法妥善处理。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杨开宇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丁东平代表双方签订了《实施办法》,市院行政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剑,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签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