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英明、宋继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曲靖市书院路(方家园)2幢第5层2-5-1号,证号为共36930的房屋共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英明、宋继华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