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云03执250号之(51)及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云03执250号之(51),要求将陈洁、罗彭连名下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区紫云路西侧,官坡路以南“靖和园”小区一期16幢第4层2-401号房屋【房产证号:2014112134、2014112135,土地证号:曲市国用(2015)字第3502号】过户到申请人李翠仙名下,因陈洁、罗彭连证号为2014112134、2014112135的房屋所有权证、曲市国用(2015)字第35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法收回,现公告作废。
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