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华、莫治旭因房屋买卖申请办理坐落于曲靖市文昌街52号(机关事务局)38幢第4层1-4-1号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在樊华、莫治旭名下。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房屋所有权历史沿革查询结果,上述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由樊同兴、张明秀(隐名共有人)买卖转移给樊华、莫治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樊华、莫治旭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6303791、2016303792),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申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依然登记在樊同兴、张明秀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曲市国用(2003)第1936号)。现樊华、莫治旭申请办理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但义务人樊同兴、张明秀不能共同到场配合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根据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登记机构拟对上述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现予以公告。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登记机构,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将登记发证。
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