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潘文华、张青,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北路199号31幢第2层2-2-4号,地号为:B-(6)-5-2F312024号,证号为曲市国用(2011)字第357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77157号、共3027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文华、张青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