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2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9-30 16:45: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2〕138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太文华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曲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建议》(第92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无主遗体处理程序的建议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三条规定,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第十六条规定,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现有无名、无主遗体,均可按此规定处理。

二、关于将骨灰异地运输纳入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议

《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都没有关于骨灰异地运输的强制性规定,在现行《曲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遗体火化后,骨灰由亲属按殡葬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寄存或送骨灰公墓安葬。要求运送骨灰回原籍的,由遗属自行保管,但不得将骨灰乱埋乱葬。违者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关于对丧葬陋习的界定的建议

丧葬陋习主要是指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闹丧、大操大办、浪费资源等不文明的丧葬做法。随着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殡葬改革的实际需要,民政部已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报全国人大,待审定后印发实施。我们将根据修改后的精神,结合曲靖实际,开展《曲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联系电话:312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