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0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9-30 16:52: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2〕140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杨志雄、赵炳林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第100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一是医保经办机构每年12月底对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范围,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标准。二是对实施总额控费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服务协议前与其沟通协商,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推进定价方式改革,积极探索按病种定价等新收费模式。印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结算办法的通知》(曲人社〔2014〕152号),与各级医保中心签订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二级以上住院医疗机构,参保患者属于病种结算范围且需住院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病种结算协议的标准执行,实行费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按病种结算的范围和费用支付标准,包括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内全市执行统一支付标准。

(三)切实加强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26项试行期满的医疗服务项目、部分除外内容、项目内涵、计价说明等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重新进行了审核和修订完善,印发了相关文件,对点剂量验证、旋转调强放疗等制定了相应的价格政策。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印发了《曲靖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2年版)》(曲医保〔2022〕37号),明确了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内差别化支付标准,使价格更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执行,各等级医院比价关系逐步理顺。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一)精心谋划,认真实施。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医保〔2020〕149号)精神,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制定《曲靖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方案》,主动与相关部门会商后,把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

(二)分步实施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一是合理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价格偏低项目优先。主要调增诊查、护理、病理、手术、中医等劳务价值、技术难度、风险程度较高但价格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是逐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化验等项目价格;三是配合省局合理确定医疗创新技术与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四是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开展和优质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就医秩序;五是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联系电话:312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