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0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10-11 15:37: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2〕235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计华云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研究制定规范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地方性文件的建议》(第90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情况

为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规范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2021年10月25日曲靖市第五届人民政府110次常务会议就制定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了安排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按照有关程序征求了部门和公众意见,完成了风险性评估、合法性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6月9日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曲政办规〔2022〕4号),自2022年7月9日起施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27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用地管理、建设管理、移交管理、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和附件等。

(一)总则。一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曲靖中心城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二是界定了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类别。三是确定了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产权归属的明确方式。有关部门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四是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需与其他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形成联合审批、联合验收的工作机制。五是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由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组织配套建设。

(二)规划与用地管理。一是将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贯穿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层层管控。二是将管控贯穿到建设项目开发的全流程,确保管理工作有抓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在土地出让中依据公共设施整合方案约定设施建设代建资金、移交、使用等土地出让条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时,通过部门联合审查管控各类设施的内容、位置、规模,在规划核实中落实建设情况。三是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模标准达不到《办法》规定的最小规模标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明确公共设施整合方案,指定接收单位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时间、养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建设管理。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并组织联合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监管,认定违规建设行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建设行为。

(四)移交管理。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中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职责:一是建设单位依据移交协议向指定单位移交设施,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二是对达不到移交条件的设施,由接收单位牵头,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五)使用管理。明确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使用中各部门的职责。一是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在接收后6个月内投入使用,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承担维修费用。三是由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建立健全“联审、联验、联管”长效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息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六)法律责任。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中,违反《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和附件。明确《办法》自2022年7月9日起施行;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接收单位;规定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及设施使用规模。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联系电话:0874—3125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