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六届一次会议第60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10-11 11:07: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2〕249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何元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曲靖中心城市飞灰填埋处置费用标准的建议》(第60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办理过程

你们所提的“关于提高曲靖中心城市飞灰填埋处置费用标准的建议”客观合理,对推动曲靖市规范垃圾处理创建文明城市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为认真落实好建议办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关于提高曲靖中心城市飞灰填埋处置费用标准的建议》办理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组织领导、办理步骤。

为确保建议办理工作顺利进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按照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指派专人加强督办落实。主办单位市发改委以曲发改价费函〔2022〕29号及曲发改价费函〔2022〕38号,分别向协办单位马龙区人民政府及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征求了建议办理工作实施意见,并积极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进行相关业务请示汇报。

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因定价权限问题,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能直接对飞灰填埋处置费进行定价,但是为促成双方企业成功议价,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6月30日组织曲靖云能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飞灰产生企业)、云南大禄地城市服务有限公司(飞灰处理企业)、城市综合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召开协商会,对飞灰处理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并和与会单位讨论推动议价有关事项,向飞灰产生和处理企业送达《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飞灰垃圾处理费相关事项的函》(曲发改价费函〔2022〕53号),对政策进行明确。

二、政策依据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政府管理价格实行目录管理,现行管理的依据是2021版《云南省定价目录》。

国家正在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所以目录以外的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现在由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只能占到总量的3%左右。政府定价的主要范围: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有市场竞争能力的或者买卖双方有议价能力的都不在政府定价范围。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政府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在不违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为保障民生、稳定价格水平,对重要的价格活动政府部门还负有监督和调控的责任和义务。所以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

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所列生活垃圾处置费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依法向城乡居民、各类工商业从业者、各类行政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等固体垃圾排放者直接征收的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费用。各类环卫站、企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运送到垃圾焚烧发电机构或其他垃圾处理(填埋)场的入场垃圾处置费标准不再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可由垃圾运送入场单位与垃圾处理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针对《关于提高曲靖中心城市飞灰填埋处置费用标准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专题请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费处,明确如下:城市飞灰填埋处理属于按合同约定运送的入场垃圾处理,收费不是向城乡居民、工商业从业者、行政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等固体垃圾排放者直接收取,所以不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由飞灰产生企业和飞灰处理企业自行协商确定处理价格。

三、下一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协办单位将积极参与、主动作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解释,根据马龙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曲靖云能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议价的意愿,继续做好协调工作,跟踪协商议价进展,待协商议价达成一致后,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联系电话:0874—3125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