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组织开展“铁拳”行动,狠抓案件查办,严打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损害群众权益的违法案件,现将“铁拳”行动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罗平县四知堂榨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案
2022年5月7日,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平县四知堂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2年6月1日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菜籽油120公斤,生产成本18元/公斤,销售价22元/公斤,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为4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南师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标识生产日期、出厂合格证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10月29日,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师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大同粮点、葵山经营部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查见标识为“救济救灾”的预包装食品大米未标识“生产日期及产品合格证”共计5117袋(15公斤/袋),执法人员对上述大米进行扣押,并抽取3袋样品送昆明某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经查实,当事人2020年11月14日从吉林省长春市购进黑龙江生产原粮(稻谷)138.74吨作为生产加工原料,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3日当事人对上述部分原粮进行生产加工,共计生产大米80745公斤,货值金额403725元。截至执法人员核查时,当事人已经销售266袋大米,违法所得为8163.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163.54元;2.处罚款4037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陆良盛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业主水费、电费、垃圾代运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陆良县康隆金苑小区物业乱收费投诉,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0日到康隆金苑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陆良盛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200元/户/年,电费为每度0.55元,水费为3.7元每立方米;政府定价标准为:生活垃圾清运费为72元每户每年,水费为3.5元每立方米,居民用电收费标准为0.50元每度;上述物业公司代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标准、高于实际结算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截至案发时,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按政府定价多收取的垃圾代运费、水费、电费共计74329.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前将多收价款进行清退,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退了多收业主的垃圾清运费499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多收取的水费、电费24409.54元;2.罚款33448.2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罗平县板桥镇稳刚百货店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覆盖薄膜案
2021年9月2日,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平县板桥镇稳刚百货店在售的聚乙烯吹塑覆盖薄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平县板桥镇稳刚百货店销售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不合格聚乙烯吹塑覆盖薄膜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罗平县利久液化气充装储备站使用未经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案
2022年1月23日,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平县利久液化气充装储备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储备站存在购买、充装外地流入曲靖市未经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瓶身无“安全评定合格”字样。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召回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起先后多次从贵州省某门店里购买了未经检验的液化气瓶共800只。同时该储备站在对该批气瓶充装时未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液化气瓶)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曲靖供销马龙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烟花爆竹)案
2021年12月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曲靖供销马龙经贸有限公司购销的“璀璨珍珠”喷花类烟花和鞭炮“精品特红炮”(生产单位:湖南东信烟花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抽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马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1、 没收“璀璨珍珠”烟花整箱4箱,散装42盒和“精品特红炮”爆竹整箱11箱,散装2盘;2、没收违法所得214.5元;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8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河北商业街店销售劣药案
根据相关线索,2022年4月22日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河北商业街店开展现场检查,在药房中药饮片销售区药品柜上查见有标示批号为P20170301、标示产地为西藏的西红花中药饮片605克,后经查明: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把近效期的西红花中药饮片的批号由P20170301更改为20220101,有效期由原来的2022-3-1更改为2025-1-1;更改批号后销售了33克,销售单价14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更改批号和更改有效期的西红花中药饮片605克;2、没收违法所得462元;3、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沾益花山瑞禾农资服务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肥料(过磷酸钙)案
2021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到沾益花山瑞禾农资服务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对该单位销售的过磷酸钙监督抽样,经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3日送达该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6100元,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处罚款16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陆良县丰盈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1年12月27日,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陆良县丰盈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合作社正在使用的4台压力容器(储液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云南农垦普洱云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师宗分公司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
2021年11月23日,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从事木纤维生产经营活动的云南农垦普洱云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师宗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汽车衡,检测有效至2021年5月9日, 且正在使用,现场查见称重计量记录有:销售发货单、原料收购单、过磅单、销售过磅车辆统计表等痕迹资料。2021年11月24日经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5363.37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