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54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10-31 10:11: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2〕528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邱宏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普及推广托幼机构,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提案》(第154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曲靖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着力增加托育服务供给,促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一)关于适当增加托幼机构。一是坚持规划引领,整体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起草《曲靖市“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曲靖市区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曲靖市“十四五”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曲靖市“十四五”托育发展规划》,出台《曲靖市加快健康曲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整体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明确2025年每千人4.5个托位目标。二是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开展曲靖市幼儿园开办托班和市属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专业情况书面调研,2022年8月,分别草拟《曲靖市幼儿园托班管理办法(试行)》和《曲靖市保育方案(试行)》,积极探索托育一体化的规范管理,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

(二)关于提高办学质量。一是加强托育机构建设。督促引导各托育机构加强园所建筑和设施设备规范,按标准配齐配足持证上岗的卫生保健人员、保育人员、保安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等,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报警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督促托育机构履行安全和卫生健康主体责任,加强应急救护和健康检查,规范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执行相关台账,维护婴幼儿身心健康。二是推进规范化建设。出台《曲靖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规范;出台《曲靖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遴选创建,产生14家县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县级示范托育机构实现全覆盖。2022年持续开展星级示范托育机构创建。

(三)关于收费、早期学习和错峰接送。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起草并修改完善《曲靖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信用中国(云南曲靖)”网站加强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发改部门共同研究《关于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意见建议的函》,谋划部署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引导25家托育机构筹划建立曲靖市托育协会,关注行业自律和未来发展。二是强化科学育儿普及。依托市级育儿专家库资源和医疗卫生行业资源,围绕婴幼儿保健护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早期发展、家庭养育等内容,征集并汇编1000册《曲靖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手册》,对育儿家庭进行养育宣传和指导。三是组建育儿指导队伍。在137个乡镇(街道)社会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和12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建育儿指导队伍,通过政策宣传、新生儿访视、健康检查、预防接种、中医调养服务等,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四是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延时服务等,满足不同家庭需求。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加快政策文件的出台,做好《曲靖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曲靖市“十四五”托育发展规划》等文件制发工作。做好星级示范托育机构的公示、发布工作。督促社会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育儿指导队伍用好婴幼儿照护手册,传播育儿知识,普及育儿技能。强化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指导,强化托育机构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消除隐患,提高服务质量,有效解决群众服务需求。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联系电话:312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