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46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10-31 10:40: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2〕568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王娅芳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提案》(第46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曲靖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现行政策情况

曲靖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执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每年的8月至12月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业务。没有在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可在当年度1月至2月期间按全年一次性参保缴费,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人员缴费时间不受城乡居民缴费截止时间限制。特殊困难人员,如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全年可参保,为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

二、关于提案建议的答复

建议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全年缴费,确保公民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

2022年1月17日,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曲医保〔2022〕2号),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一条规定,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您在提案中提出确保公民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建议,市医保局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曲医保〔2022〕2号)文件,已经解决了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缴费期外,职工医疗保险无法转移接续居民医保的问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转移、可衔接建议已经实现。

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缴费期外,职工转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切换参保关系超3个月以上的,曲靖市暂无可转移、可衔接政策,市医疗保障局将积极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政策的建议,待省医疗保障局出台政策后及时执行。

关于建议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全年缴费。目前,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年缴费,可能带来基金安全隐患和经办困难。一是没有发现其他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可全年参保的案例;二是放开缴费时限实行全年参保缴费不利于集中参保期完成年度参保缴费任务;三是部分参保人会产生选择性投机参保思想,可能导致发生规模性人群不生病就不参保的问题。综上所述,您建议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全年缴费还不能采纳。

三、下步工作措施

王娅芳委员,您提出《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提案》(第46号),充分体现了您对民生改善和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重视。这项工作,也是我们日常工作中关注的重点工作,我们会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您提出的提案。

(一)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突出重点人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做到全民参保。

(二)坚持动态监测。参保缴费期,实行参保缴费数据定期调度,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每周对参保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精准掌握参保情况,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三)提升经办服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完善管理机制,抓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医保系统线上办理信息交换,确保服务高效便捷。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联系电话:312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