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曲靖市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八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八条措施
为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应筛尽筛、应治尽治、应保尽保、应管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曲靖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及时筛查发现疑似患者
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基层公安、医疗卫生机构、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原则,每季度定期开展1次筛查。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在日常入户访查、接处警、社会面巡查、办发证和社会救助等工作中,主动开展筛查。医务人员通过现场、网络、心理热线等不同方式接诊或接受咨询时,同步进行筛查。筛查中发现疑似患者一律由筛查单位负责动员家属送医就诊,确诊的及时由卫健部门进行健康管理。
二、做到“一人一档”数字化管理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等部门配合,建立疑似患者信息化管理平台,横向联通政法、公安、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纵向贯通市、县、乡、村四级,做到“一人一档”数字化管理。各级各部门根据筛查情况,动态更新管理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依托卫健部门核定的确诊患者信息库,由医保部门对参保情况,民政部门对救助情况,残联对残疾证办理情况,公安部门对肇事肇祸风险情况进行差异对比,对发现的疑异问题,按各自工作规范核实处理。
三、落实分级分类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按规定对确诊患者开展随访时同步进行风险评估,并按危险性评估等级规范管理治疗。
(一)0级(病情稳定患者)。纳入村(社区)管理,由村关爱帮扶小组成员每3个月随访1次,未发现异常情况维持治疗方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调整治疗方案。
(二)1—2级(病情基本稳定患者)。纳入乡镇(街道)管理,实施居家康复治疗,由乡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组织每月随访1次,未发现异常情况维持治疗方案,发现异常情况动员复诊。
(三)3—5级(病情不稳定患者)。纳入县级精防机构管理,由村(居)委会干部、民警、精防人员协助监护人送医住院治疗。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原则上由县域内综合医院精神科或精神专科医院落实首诊责任,规范转诊转院。公安部门将危险性评估3—5级患者和既往有肇事肇祸行为患者录入信息库,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分色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包保管理责任,发现有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风险的患者立即动员或配合送医治疗,并向接诊医疗机构发送《公安警示函》(见附件1)。
四、规范出院流程
患者出院前治疗医院需进行危险性评估,经治疗病情好转稳定,危险性评估1级及以下可以出院的,医疗机构在办理出院手续前补充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录入系统并推送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协助送医入院的患者,患者出院前医疗机构应提前告知送诊公安机关;患者出院后,公安机关配合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3日内开展联合面访,发送《监护人责任义务告知书》(见附件2),并按规范开展工作。
五、强化政策保障
(一)财政部门将患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根据年度结算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视财力状况给予治疗医院补助。
(二)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在职在编人员财政补助纳入每年度同级财政预算,补助水平不低于在职在编人员档案工资总额的80%。
(三)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收治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按月据实结算拨付,不纳入年度医保基金付费总额管理。
(四)政法部门严格落实监护人补助政策,补助经费按市、县3:7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合格后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标准足额发放。
(五)残联部门对列入托养计划的精神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给予托养机构补助。
(六)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三级精神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七)卫健部门建立以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主体、民营精神专科医院为补充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所公立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病房,晋升为二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精神科门诊。
六、建立医疗补助机制
(一)由医保部门牵头,残联、卫健、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税务部门配合,对一、二、三级精神残疾人补助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市、县按2∶8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全额补助(宣威市自行承担)。
(二)住院满1年的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由监护人与医院签订费用支付协议,住院期间将住院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交治疗医院保管,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可使用该卡银行卡账户支付。
(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医疗和公安机关送医非自愿住院满半年且没有组织或监护人承担医疗、生活费用的,经患者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公示后认定为经济困难的,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其住院期间相关费用。
(四)患者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义务,应缴未缴医疗、生活费用的,医疗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督促负有监护职责的个人或组织依法缴纳医疗、生活费用。
(五)由市红十字会牵头,财政、残联、民政、卫健、审计部门配合,设立曲靖市社会公益救助基金,募集资金用于困境患者救助。
七、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压实县级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建立健全随访、评估、报告、处置的联动机制,推动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做到危险因素早发现、早处置,确保患者管理服务全覆盖、无死角。将村(居)委会负责人、社区民警、包保网格员、乡村医生、民政协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联系人电话印制成《基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联系卡》(见附件3),发给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确保第一时间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部门和人员。
八、强化监督管理
由卫健部门牵头制定年度督导计划和方案,每半年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机构开展1次联合督导检查。对经治疗病情仍处于不稳定,危险性评估3—5级的患者,未通过卫健、治疗医院、公安、村(居)委会联合会审的,不得办理出院。符合出院标准并办理出院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因地方和部门履职不力,造成肇事肇祸行为发生的,发现一起、倒查一起,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1.公安警示函
2.监护人责任义务告知书
3.基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联系卡
附件1
公安警示函
X公X〔202X〕0000X号
XXXX(医院名称):
经工作,我局(所)于 年 月 日发现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公民身份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存在(具体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发现的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风险),并按规定协助 送医至你院。
请贵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诊断治疗。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住院条件,但患者家属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通报有关情况。
二、对患者治疗效果不佳需转诊上级医院,或者经治疗病情好转稳定,危险性评估1级及以下,可以出院的,请于出院(转诊)前拨打我局(所)值班电话或民警联系电话通报有关情况。
XXX公安局(派出所)值班电话,XXXX;XXX 警官联系电话,XXXXXXX。
公安(分)局(派出所)
年 月 日
(此件一式2份,公安机关、警示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监护人责任义务告知书
(监护人名称):
您是精神障碍患者 的监护人,请您履行监护协议,落实监护责任,防止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
您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有:
一、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到不法侵害;
二、做好患者的看护管理工作,监督、帮助其遵医嘱按时按剂量服药;
三、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必要时自行送院治疗或联系社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协助送治,紧急情况拨打110或120报警。
如果您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侵犯他人权益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您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配合!
监护人签名: 民警签名: 精防人员签名:
(按手印)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件一式3份,监护人、派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3
关爱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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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值班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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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村(居)委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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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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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保网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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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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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协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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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职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