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宣威“4·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06-16 14:54:00   来源:曲靖市应急管理局   

《曲靖宣威“4·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云南省安委办审核、市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

2023年4月6日5时52分许,宣威市板桥街道羊鸡线K19+2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88.31万元。

事故发生后,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曲靖市委书记批示:请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做好善后,引导好舆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及负面清单要求,从严从实抓好道路交通等各领域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坚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先祥批示:请文生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宣威市做好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引导等工作,确保社会面安全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紧盯道路交通、煤矿、危化品、森林草原防灭火等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曲安事故查处字〔2023〕第1号),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宣威市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曲靖宣威“4·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曲靖宣威“4·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左侧翻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高X,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白水镇白水村杨梅山,成立时间:2018年6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N7MXXXX,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8年6月14日至2048年6月1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时间:2021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沾益字530328007XXX号,业户名称: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白水镇白水村杨梅山,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2年8月15日至2026年8月15日,核发机关:曲靖市沾益区行政审批局,核发时间:2018年8月24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9人。

2.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系肇事云D9151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货运源头单位,投资人:邱XX,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东山镇法着村,成立日期:2005年3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2172920XXX,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原煤开采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中实际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登记机关: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6年7月18日。

3.曲靖开发区保明汽车维修店,系肇事云D9151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拆卸、安装车厢加高单位,经营者:胥XX,经营场所:曲靖开发区南海子工业园区响水街村(考试中心旁),注册时间:2015年11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0MA6M15XX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体经营,经营范围:汽车维护与保养,电焊、氧焊服务,五金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8年6月1日。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曲靖开发区保明汽车维修店2020年、2021年、2022年未认真落实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车辆基本情况

1.云D91512号肇事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系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白水镇白水村杨梅山,该车检验合格至2024年2月有效,车辆识别代号:LFNMVXSXXJ1F5XXXX,发动机号码:53118972;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35303000003XXXX,保险期间:2023年3月7日0时0分起至2024年3月6日23时59分止;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35303000003XXXX,保险期间:2023年3月7日0时0分起至2024年3月6日23时59分止。2023年4月9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184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防护装置功能有效,反光标识装置不合格,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经调查,云D91512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2月15日在位于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花山龙源宾馆停车场胥XX经营的汽车维修店,采取切割超高货箱操作,使车辆通过检审后,再次对该车辆货箱焊接加长加高(加长38cm、加高98cm)。

2.云DUJ689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系刘XX,该车检验合格至2023年7月有效,车辆识别代号:LGBH52E02FY37XXXX,发动机号码:782412X;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25303000010XXXX,保险期间:2022年7月22日0时0分起至2023年7月21日23时59分止;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25303000008XXXX,保险期间:2022年7月22日0时0分起至2023年7月21日23时59分止。2023年4月9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185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和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3.云D2J539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系赵XX,该车检验合格至2023年11月有效,车辆识别代号:LSVWR2186H220XXXX,发动机号码:497838;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25303000016XXXX,保险期间:2022年11月19日0时0分起至2023年11月18日23时59分止;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25303000014XXXX,保险期间:2022年11月19日0时0分起至2023年11月18日23时59分止。2023年4月9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186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和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陈XX,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6405012XXX,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板桥街道庄子社区居委会庄子村277号,驾驶证号:532224196405012XXX,有效期限:201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1日,档案号:5303005473XX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9151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事故中未受伤。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3】毒鉴字第0183号),送检陈XX血液(编号:LD20230183)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宣威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宣公(板桥)现检字(2023)25号】,陈XX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冰毒呈阴性。经调查,陈XX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证件已过有效期,证件状态属于无效,不能正常使用。

2.刘XX,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7109111XXX,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土木村委会土木村182号,驾驶证号:530381197109111XXX,有效期限:2018年12月5日至2028年12月5日,档案号:5303013709XX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UJ689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符合复合型损伤死亡)。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3】毒鉴字第0182号),送检刘XX血液(编号:LD20230182)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

3.黄XX,女,汉族,1993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303171XXX,系刘XX女儿,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土木村委会土木村182号,乘坐云DUJ689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符合复合型损伤死亡)。

4.黄雍X,男,汉族,2018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201808271XXX,系刘XX外孙,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土木村委会土木村182号,乘坐云DUJ689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符合复合型损伤死亡)。

5.赵XX,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7805061XXX,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海岱镇密德村委会营头村196号,驾驶证号:532224197805061XXX,有效期限: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7日,档案号:5303005015XX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2J539号小型轿车,事故中未受伤。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3】毒鉴字第0184号),送检赵XX血液(编号:LD20230184)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5日15时11分许,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XX驾驶云D9151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周XX驾驶云D91171号重型自卸货车一同驶入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15时16分—44分许在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相继完成装煤、过磅、开票,16时许,陈XX驾驶云D9151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6040KG,实际装载79020KG)、周XX驾驶云D91171号重型自卸货车分别从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出发,于16时30分许到达板桥街道歌乐小铁厂货场停车休息。2023年4月6日5时许,陈XX电话与周XX联系,周XX驾驶摩托车到陈XX家,陈XX与周XX一起乘坐摩托车前往歌乐小铁厂货场,5时30分许,周XX驾驶云D91171号货车、陈XX驾驶云D91512号重型自卸货车紧随其后,一同从歌乐小铁厂出发,沿宣威市羊鸡线由宣威市羊场镇方向驶往鸡街方向,前往曲靖市佳民商贸有限公司送煤。5时52分许,行驶至宣威市羊场—鸡街公路(羊鸡线)K19+200M处时,其发现前方车辆减速停车时,便采取制动停车,由于其跟车距离过近、严重超载,制动效能低下,未能停下,其驾驶员车辆往道路右外侧避让时,撞上道路右侧的波形护栏,右前轮爬上道路外侧斜坡,随后发生左侧翻,翻压同向停放在道路上由刘XX驾驶的云DUJ689号小型轿车(载黄XX、黄雍X)、赵XX驾驶的云D2J539号小型轿车(载赵彬X),造成云DUJ68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刘XX、乘车人黄XX、黄雍X现场死亡、3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宣威市羊场—鸡街公路(羊鸡线)K19+200M处,现场道路属省道,呈东西走向,东至宣威市羊场镇,西至宣威市鸡街;道路中央施划有黄色单虚线,中心单虚线南北两侧车道宽为560cm,事故现场北侧有一条岔道通往宣威市诚信星科砖厂,路口宽为1200cm,北侧道路外为居民住房,南侧道路外为旱地,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来车方向距事故现场K9+450M处,设有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标志标牌,从羊场至鸡街方向为下坡,坡度i=﹣4%。

经现场勘验,现场道路以东路面上两条双轮胎压印,分别为4430cm、4890cm。事故现场分别停有一辆红色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及两辆小型轿车,红色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悬挂车号牌为云D91512,车头朝西,车尾朝东,该车总长12.3m,货箱长9.3m、宽2.48m、高2.7m;受损部位分布在车辆左侧面及前挡风玻璃位置,其左侧受损面积为长1192cm×宽350cm,前挡风玻璃受损面积为长200cm×宽75cm;白色小型轿车悬挂车号牌为云DUJ689,该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整车严重受损变形,受损面积为长461cm×宽176cm;现场另一辆银色小型轿车悬挂车号牌为云D2J539,该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整车严重受损变形,受损面积为长460cm×宽176cm;散落物位于云D91512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云D2J539号小型轿车正前部、云DUJ689号小型轿车尾部及左侧路面位置,其面积为2000cm×1220cm。以上痕迹系肇事重型自卸货车侧翻后与二辆小型轿车碰撞而形成。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88.31万元。

(七)其他情况

2023年4月5至6日,宣威市无明显天气系统影响,维持多云间晴天气。5日平均气温18.2℃,最高气温27.0℃,最低气温9.6℃;平均风速2.4米每秒,最大风速5.4米每秒。6日平均气温14.4℃,最高气温22.7℃,最低气温8.8℃;平均风速2.5米每秒,最大风速4.8米每秒。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4月6日6时8分许,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板桥中队辅警施辉益等4人,在该路段执行大件运输临时移动管控勤务时目击事故警情,向板桥中队负责人朱兴书电话报告事故警情:“刚刚在鸡田线鸡街砖厂路段发生一起大货车侧翻翻压一辆小汽车的交通事故,车内人员情况不明”。6时10分,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朱兴书电话向交警大队指挥室报告事故警情,交警大队指挥室接警员尹艳芳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宣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宣威市公安局迅速启动较大事故应急预案,联系宣威市云峰医院、消防救援大队和大型吊车赶赴现场救援,并向宣威市人民政府报告,宣威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向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曲靖市应急管理局4月6日11时36分在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随即宣威市人民政府市长许韶发、宣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周东暄带领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随后,曲靖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率应急、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4月6日6时50分,宣威市云峰医院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6时55分许,宣威市板桥街道星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救援挖机、铲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原煤拨运作业。7时许,宣威市消防救援大队救援车辆及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救援。7时50分许,大型吊车云DA1607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吊运作业。8时10分许,肇事大型自卸货车云D91512被成功吊起,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开始对事故车辆云DUJ689小型轿车进行破拆,8时40分车辆破拆成功,云DUJ689小型轿车内驾乘人员刘XX、黄XX、黄雍X3人陆续从车内被救出。经宣威市云峰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抢救,9时6分许,确认刘XX、黄XX、黄雍X3人无生命体征。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宣威市属各相关部门迅速组成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舆情管控、综合协调等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组围绕3名遇难者家属,积极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2023年4月7日,肇事车辆所属企业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向3名死者家属黄和X支付18万元安葬费(每人6万元),3名遇难者遗体存放于宣威市殡仪馆,正按习俗择日安葬。2023年4月14日,经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事故赔偿金有保障。

因死者黄雍X死亡赔偿主体关系不明,当事人各方均聘请律师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议各方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在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过程中,遇难者家属情绪基本保持稳定,无过激言行。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宣威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两级政府及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120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处置迅速;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救援队伍(消防)训练有素、技能过硬,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充分,保障到位,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曲靖市、宣威市两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全面统筹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现场处置得当,确保了救援人员绝对安全,杜绝了次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2023年4月6日5时52分许,陈XX驾驶云D9151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16040kg,实际载质量79020kg,超载62980kg)行驶至宣威市羊场-鸡街公路(羊鸡线)K19+200M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事故相关单位

(1)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相关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现有制度流于形式,实用性不强;公司管理层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监管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松懈,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严重缺失;未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的前提下,放任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

(2)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落实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不到位,对到本单位运载煤炭的运输车辆装载环节超限超载管理把关不严;实际装载过程中,未能按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货,装载、过镑、开票等环节把关不严;货运源头单位对装载、过镑、开票等岗位员工合法装载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

2.有关监管部门

(1)宣威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履行市治超职责不到位,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治超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辖区事故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货运车辆超载上公路违法行驶监管不到位,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2)曲靖市宣威交通运政管理所,履行监管超限超载营运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分析超限超载营运的重点道路、重点车辆,对辖区车辆超限超载营运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未认真履行源头治超宣传、巡查检查等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纠正和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3)宣威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自2023年1月1日治超工作从宣威公路分局移交到本部门以来,未认真组织小箐治超检测站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检测站形同虚设,超限超载车辆一路畅通,治超工作严重滞后。

(4)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治超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超限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巡查、监督检查、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组织交通管控不力、处置不当。

(5)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板桥中队,未严格落实部门治超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超限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处理中广核曲靖市文兴风电项目南区护送设备时,在人员安排、装备保障上不到位。

(6)宣威市能源局,督促引导货运源头企业合法装载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安全宣传不到位。

(7)曲靖市沾益交通运政管理所,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履行监管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营运职责不到位,对发生事故的货运企业非法改装、超限超载及无证开展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控不力。

(8)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曲靖开发区保明汽车维修店经营者胥XX从 2022年5月14日使用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花山龙源宾馆停车场5间简易房开展汽车维修等经营活动、至今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也未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沾益区开展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3.有关党委政府

(1)宣威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统筹不力。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压实不到位;对辖区治超工作领导不力,超限超载等工作仍存在重部署、轻落实的情况;对市级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统筹安排、督促检查不够,督促治超办全面开展辖区内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有差距;对曲靖市宣威交通运政管理所开展超限超载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能有效指导曲靖市宣威交通运政管理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2)宣威市板桥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安全管理和治超等工作不力,对辖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

(三)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曲靖开发区保明汽车维修店,经营者胥XX从 2022年5月14日与龙源宾馆签订租房协议,使用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花山龙源宾馆停车场5间简易房开展汽车维修等经营活动,至今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手续,也未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一直使用曲靖开发区保明汽车维修店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从事汽车维修相关服务,未申请备案登记,属无证经营;对肇事云D9151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采取切割超高货箱操作,使云D91512号肇事车辆通过沾益区泓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审后,再次对云D91512号肇事车辆焊接加长加高货箱。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陈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4月6日刑事立案,4月19日被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浦XX,男,中共党员,2021年4月任宣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宣威市治超办全面工作。安排部署市治超办日常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治超等相关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2.张XX,男,中共党员,2021年12月任宣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审批、行

政许可、扫黑除恶、铁路护路、治超工作。组织开展治超工作不到位,未严格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治超等相关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3.惠X,男,中共党员,2023年2月任宣威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股长、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工作。组织开展治超、巡查检查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4.孙X,男,中共党员,2021年4月任曲靖市宣威交通运政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市运政所治超等全面工作。安

排部署、督促指导开展源头治超宣传、巡查检查等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5.阳X,男,中共党员,2020年12月任曲靖市宣威交通运

政管理所稽查大队长,负责运政所路检路查、修理厂、打非治违工作。组织开展源头治超、巡查检查等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

现、纠正和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6.高XX,男,中共党员,2010年10月任宣威公路路政管

理大队大队长,负责宣威市治超检测站全面工作。自2023年1月1日接收治超工作以来,未认真组织治超检测站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治超工作严重滞后。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7.徐XX,男,中共党员,2023年3月任宣威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并主持交警大队全面工作。督促开展治超、路面巡查等工作有差距,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8.刘X,男,中共党员,2020年5月任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总支委员、内务中队中队长,分管板桥中队。指导板桥中队开展治超、路面巡查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9.朱XX,男,中共党员,2022年7月任宣威市公安局交警

大队板桥中队负责人,负责板桥街道、虹桥街道辖区内的交通秩

序管理、交通事故预防、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处理中广核曲靖市文兴风电项目南区护送设备时,在人员安排、装备保障上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10.张原X,男,中共党员,2021年4月任曲靖市沾益交通运政管理所副所长,负责运政所全面工作。督促指导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超限超载等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11.王X,女,中共党员,2020年10月任曲靖市沾益交通运政管理所客货运输股股长,负责客货运输管理、统计工作。对货运企业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高X,男,群众,2018年6月任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造成公司安全职责不清晰,安全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1]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2]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晰,安全管理现状混乱,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没有针对性,对新入职驾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员陈XX没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陈XX违法超载行为未进行

有效管控,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3],第二十二条[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6]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未严格履行货运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违反规定给事故车辆装煤,致使事故车辆存在超载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宣威市交通运输局(市治超办)依法查处。

(四)对有关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威市委、市人民政府。

2.宣威市板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3.宣威市交通运输局。

4.宣威市能源局。

5.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6.曲靖市宣威交通运政管理所。

7.宣威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8.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曲靖市沾益交通运政管理所。

(五)其他处理建议

曲靖开发区保明汽车维修店,经营者胥XX从 2022年5月14日与龙源宾馆签订租房协议,使用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花山龙源宾馆停车场5间简易房开展汽车维修等经营活动,至今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手续,也未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一直使用曲靖开发区保明汽车维修店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沾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从事汽车维修相关服务,未申请备案登记,属无证经营;对肇事云D9151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采取切割超高货箱操作,使云D91512号肇事车辆通过沾益区泓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审后,再次对云D91512号肇事车辆焊接加长加高货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曲靖市沾益交通运政管理所依法查处。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交通安全法治意识淡薄。驾驶员陈XX,严重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过期长达8年未申请换证的情况下,驾驶云D91512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充分观察同向车道路面动态,对运输路线风险隐患判断不足,在事发路段精力不集中,在没有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肇事。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公司管理层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对驾驶员陈XX招聘把关不严,对其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过期长达8年未申请换证的情况下,仍招聘使用。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车辆超载把关不严,未按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

(三)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交通运输、运政管理、公安交警等行业监管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动性不强,对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应对不足,准备不足、措施不力;对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监管不严、打击力度不足,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狠抓源头管控,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云南曲靖族扬运输有限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

(二)紧盯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档案,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宣威市、沾益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等行业监管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进一步加强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联合执法。对于地处省际、多条国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配齐装备、配强执法力量,严格按照超限超载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对本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开展定点联合执法;对未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超限超载违法情况监测,对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的路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和纠正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加强货运源头监管。要督促货运源头企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矿山、水泥厂、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强化隐患排查整治。要采取超常规的力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国省道、农村道路和已建成未验收的道路以及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和超限超载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风险,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落实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加强巡逻管控。

(四)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宣威市、沾益区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市领导对此次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到道路交通行业的高风险性,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以安全稳定建设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货运源头等企业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管控。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形势,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整治,使辖区内重点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其他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切实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理顺防控工作机制,协调统筹好各类防控力量资源,整合深化好源头防范、路面治理、溯源追究等工作措施,发挥更广泛的社会企业、力量参与,努力推动形成“党政统领、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格局。

(五)筑牢安全防线,全面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宣威市要全力推进2023年290公里生命安全防护和17座危桥改造等重大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全市临水、临崖隐患整治。交通运输、公路、运政、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一点一策”要求,联合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落实临时治理和应急“三堵”措施消减道路隐患风险,治理事故多发点段隐患。全面开展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四类场站”超载超限违法隐患排查,压实源头属地监管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两客一危一货一校一面”等重点车辆、人员隐患排查,严防隐患人、车上路肇祸。

(六)抓实立行立改,全面开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整治。宣威市要加快推进乡(镇、街道)交安办实体化运作,落实开展 “四类企业”“四类场站”超载违法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警示,签订责任书、承诺书,进一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全面启动小箐和十里铺两个治超点工作,加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路政、运政等联合查缉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针对超限超载违法车辆,查清源头隐患企业、货运站场,查清车辆检测、改装改形企业,联合渊源问责,联合惩戒监管,强化治理超载违法产业链,努力从源头和路面消除货车超限超载隐患。

(七)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路面管控严查严惩重点违法。宣威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调整勤务,恢复密德、热水、十里铺3个道路中队,进一步强化农村重点区域交通安全管控基础。对城区勤务进行调整,将原城区南北片区勤务室划分调整为西宁、双龙、宛水、丰华4个片区勤务室,进一步优化警力和勤务模式。结合严重交通违法多发时段和路段,在辖区主要国省道增设6个事故防控临时查缉点(326国道K860+200M处、宣文线K47+200M处、沾双线K146+500M处、羊鸡线K4+800M处、普鲁线K78+800M处、宣杨高速复兴收费站),单班投入警力30人,采取三班循环24小时查缉勤务模式。同时,在早、中、晚三个时段部署实施全勤勤务 、交叉勤务、错时勤务,重点加强晚上18时至凌晨3时、凌晨3时至凌晨6时两个防控薄弱时段勤务部署,严查严防“酒醉驾、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强化安全意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六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媒体,紧紧围绕依法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要深入道路运输、货运源头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要开通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