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8 09:16:45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曲政办规〔2022〕10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

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曲靖中心城市储备土地管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中土地护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发生,实现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市范围内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收回、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

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土地进行看护、管护。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对具备临时利用条件的储备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临时利用。

第三条 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中心城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储备土地管护的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

第二章 土地管护

第四条 收储土地需通过核验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征收的集体土地,由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及有关街道(镇)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现场核实宗地准确位置、四至、面积等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办理移交续。现场核验前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应先做好勘测定界工作,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程序合法合规。

收购、收回、优先购买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双方到现场核实宗地准确位置、四至、面积、补偿等情况,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程序合法合规后,办理验收手续。

未移交的储备土地,由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管护工作。

第五条 储备土地管护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原集体土地上完成征地拆迁并办理移交手续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管护。

(二)收购、收回、优先购买并办理验收手续的储备土地,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中约定由被收储土地单位管护;合同未约定或被收储土地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无法管护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储备地块实际情况,委托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管护或者街道办事处管护。

(三)因特殊情形不宜委托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管护的,土地储备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在内的企业管护。

(四)有条件的也可以委托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进行管护。

第六条 管护费用包括管护单位为开展储备土地管护工作涉及聘请保安、巡查人员及安装监控设施设备等相关费用。管护费用可用于管护储备土地及拟收储土地,由管护单位统筹使用。

土地储备机构每年应按上一年度完成市本级储备土地总面积计算并安排专项管护费用,管护费用参照曲靖中心城市储备土地管护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管护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具备条件的,储备土地机构应当根据储备土地位置、地块状况、市场状况及管护单位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参照以上标准,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管护主体。

管护费用标准、拨付方式在委托管护协议中约定。

第七条 对储备土地及拟收储土地进行必要的围墙、围挡修建、场地平整、通水通电、垃圾清运、绿化或绿网覆盖等建设而发生的工程费用及招标等前期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八条 储备土地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查、值班守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产垃圾或填埋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及已补偿的林木、建(构)筑物等。

(四)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五)实施扬尘治理。暂不利用的地块,应采取种植绿树鲜花、播撒草籽、绿网覆盖等管护方式,减少扬尘污染,避免水土流失,美化市容。

(六)其他储备土地管护日常工作。

第九条 受委托进行储备土地管护的单位在储备土地上只能开展看护、管护工作,未经土地储备机构同意,不得改变储备土地的地貌、用途,不得建设建(构)筑物,不得将管护的储备地块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转让、出租、再委托、抵押和开展经营。

第十条 因管护不力,造成储备土地需二次清理或影响市容市貌而产生的费用,按协议约定由受委托进行储备土地管护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 临时利用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对具备临时利用条件的,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临时利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方式。

以有偿使用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拟出租地块进行市场评估,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租金底价,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土地临时利用单位。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政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可以无偿临时使用。

第十二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该与使用单位签订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利用人依据使用协议,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现场施工,按照《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利用协议期满或发生协议约定提前收回条款的,土地临时利用人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或土地储备机构通知的期限,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被清理的设施、附着物均不予补偿。

土地储备机构提前收回储备土地的,租金(短期使用费)结算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收回储备土地之日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巡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储备土地管护中的违法行为。

(一)加大巡查力度。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共享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

(二)开展联合执法。自然资源、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定期开展储备土地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储备土地上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整改,达到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巡查单位应做好储备土地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管护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的;未开展巡查或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的;

2)对发现或者受理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

1)造成临时使用土地被侵占、破坏的;

2)临时使用土地手续不全、程序不合法的;

3)不按协议使用土地、转租土地的;

4)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储备未供应的土地,按照“属地管”原则管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主体做好储备土地管护利用工作;本办法施行后,新储备的国有土地,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曲靖中心城市储备土地管护费标准

 

附件

中心市储土地护费

(亩)

50亩以下(含50

10000/

50-100(含100亩)

20000/

100-300(含300亩)

30000/

300亩以上

40000/

 

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