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3-05-08 15:42: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委托单位: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沈学龄

地      址:曲靖市麒麟区中和苑 A栋13楼

受委托单位:曲靖市粮油市场监督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夏  涛

地      址:曲靖市麒麟区中和苑 A栋8楼

 

为规范曲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曲靖市粮油市场监督管理支队行使有关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

(一)范围:曲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职责权限:对曲靖市辖区范围内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三、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四、其它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五年,从2023年5月8日至 2028年5月8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曲靖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三)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单位: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曲靖市粮油市场监督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沈学龄         法定代表人:夏 涛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