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

发布时间:2023-07-04 15:33: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一、适用范围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培育机构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应遵 循本规范。

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包括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 技术技能水平所开展的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线上学习、现 场观摩、交流实践、指导服务、绩效评价、信息宣传、统计 监测等内容。

二、培育对象

年满 16 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 业服务等人员。

以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为目标导向开 展培育。经营管理型重点培养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带头 人、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农业企业家)、创新创业带头人、 农业经理人和乡村治理带头人。专业生产型重点培养掌握现 代农业生产技术并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高素 质农业劳动者。技能服务型主要培养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农 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乡村社会事业服务人员。

此前参训过的学员可以在本年度继续参加不同类型、不 同层级或知识更新类培育。

从高素质农民优秀学员中选拔培育一批农民讲师。

三、培育目标

聚焦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人才需求,推动地 方党委政府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力度。以农民为中心,整体提 高科技文化素质,以服务产业、注重质量、适度竞争、创新 发展为原则,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 质农民队伍,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村持续进步、农民全面 发展。

四、培育管理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统筹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对各地进行工作指导和绩效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年度任务计划,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提质增效。

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受科技教育司委托, 开展信息统计、督导检查、质量监控和宣传推介,配合科技 教育司加强培育体系、师资队伍、实训基地和教学资源建设, 负责运营管理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高素质农民 培育质量效果评价。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探  索完善培育制度,健全培育体系和师资队伍,强化培育质量 管控和项目监管,指导市县落实培育实施方案,组织好本级 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创设高素质农民发展支持政策。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对所 在地区各类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及农民培育需求进行摸底 调查,择优使用培育机构,对培育实施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 开展信息管理和宣传,支持高素质农民全面发展。

五、培育方案

农业农村部制定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方案。

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规范制定高素质农民 培育实施方案或计划,包括培育对象、培育年限、培育目标、 培育内容、培育形式、绩效管理、指导服务等内容。实施方 案或计划应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教育培训的部署要 求做好贯彻落实;围绕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年度高素质农民 培育计划任务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围绕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 要和农民实际需求做好组织设计。

六、培育层级

部、省、市、县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育。

县级是高素质农民培育的主体,围绕县域乡村和产业发 展需求组织开展培育。市级和省级主要围绕区域产业布局需 要和学员产业发展能力提升开展培育,开展本区域师资培  育。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省级管理者培训和师资、学员示范 性培育。

七、培育模块

建立模块化课程体系,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 能力拓展课三类。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政治、农业通识、“三 农”政策、涉农法规、文化素养等课程;专业技能课包括农 业生产技术、绿色发展、农产品营销、农业经营管理、乡村 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课程;能力拓展课由培育机构根据培育 对象和培育目标自行设计。培育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 择集中或分时段开展培育。

按照培育模块设计培训班课程学时,45分钟为 1 学时, 每半天不超过4个学时。非应急性培训总学时不低于 24 个 学时,农业防灾减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应急性培训学时 可不受此限制。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 课程所占课时比例由培育机构自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循立足产业需要、满足农民需求、培训高质高 效的原则。

(二)综合素养课学时不低于 4 个学时,必须包括当年 中央 1 号文件、农业农村部 1 号文件和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内容。

(三)专业技能课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 60%。

(四)经营管理型培育应设计适当比例线上学习学时, 线上学习学时数不高于总学时数的 30%(遇到疫情、灾情等 不可抗力因素不宜线下授课时,线上学习学时比例可适当提 高),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育中线上学习学时数不做 具体要求。

(五)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育中实习实训的学时 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 2/3。

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课”,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 门为本级开展的培训班讲授第一课。

八、培育机构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本级培育机构库,从库中 指定或遴选培育机构承担培育任务。鼓励优质公益性培育机 构连续稳定承担培育任务,优先选用承担上一年度培育任务 并高质高效完成的培育机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遴选培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本规范和年度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招标条件,招标条 件应包括本条第三段有关要求,防止恶意竞价。政府购买服 务合同应明确培育目标任务、任务完成期限、培育质量要求、 跟踪指导服务要求、绩效目标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培育 机构的指导监管服务机制。培育机构应与现场观摩、实践实 训、线上学习的实际承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和质量要求。

培育机构主营业务包括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具备培育必须的教学、实践、管理和跟踪服务条件,包括:

(一)课堂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

(二)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培育目标所要求的其他软硬件条件。

培育机构负责制定开班计划、组织教学实践、开展必要 的跟踪服务,按期保质完成培育任务,接受主管部门日常监 管和培育效果评价。未按期完成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下一 年不再承担培育任务。两年内经营异常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培 育机构不得承担当年培育任务。私自分包、转包培育任务的, 取消当年培育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从培育机构库中除名,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九、开班计划

培育机构制定开班计划,包括课程、学时、形式、师资、 教材、基地等内容,明确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实习实训、 考核评价等要求。开班计划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公 开发布,参训学员可自愿报名或通过基层遴选推荐。

培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开班计划实施培育,更改开班计划 需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原则上每班不超过 100 人,以实习实 训为主的培育每班不超过 50 人。鼓励贫困地区结合实际开 展 50 人以下的小班教学。

培育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班级组织管理和教学辅助,建  立完善的班级管理制度,加强培育党建工作。各级农业农村 部门对本级培育情况实施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开展相应数 据管理和信息宣传。

承担其他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培育任务的培 育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十、培育形式

培训班主要通过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线上学习相结合 的形式进行。鼓励培育机构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培育形式, 提高教学效果。

(一)课堂教学。以团队建设、集中授课、典型介绍、 案例教学、项目路演、讨论交流等形式开展。课堂教学应确 保优质教学资源进课堂,确保授课教师专业领域与授课主题 相符,鼓励采取参与式教学方式。

(二)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实习实践场所或合作实训 基地(农民田间学校)现场观摩、实地体验、动手操作、现 场交流、模拟教学、孵化指导。现场教学应遵循农民教育培 训特点和规律,选用产业相近、发展领先的基地或场所,配 好实训教辅人员,明确现场教学目标要求,完善实践教学流 程。

(三)线上学习。以网络直播、课件学习、线上辅导为 主要形式开展。线上学习应选用具备在线学习、直播授课、 学习测评、学时统计、实时监测、质量评价等基础教学管理 功能的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开展,强化线上学习的过程管理与 支持服务,规范购买线上学习服务。

十一、培育师资

农民培育师资类型包括理论教师、技术讲师、政策讲师、 实践指导师、创业导师。理论教师应当为具有相关专业授课 背景的院校教师。技术讲师可为具备相应技术理论和实践能 力的院校教师、科研推广机构专家、各类农业主体专业技术 人员或田秀才土专家。政策讲师应当为熟悉“三农”情况、 具备相应政策理论水平的院校教师或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实 践指导师应具备相应职业技能证书或 3 年以上(含)实践经验。创业导师应当具有创业成功或指导创业成功经验。

十二、培育教材

培育机构应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选择规范、先进、实 用的培育教材。加强质量把关,确保高质量教材进入农民课 堂。优先选用部省级规划、推荐教材,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 门推荐教材。优先选用“手册式”“扫码式”等符合农民学习特点的培育教材。

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承担教材规划、遴选 等工作,为培育机构提供参考。

十三、考核评价及颁证

培育机构通过过程评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评相结合方 式,综合评价学员学习成果,对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

(一)过程评价。包括学习期间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 况、课堂表现情况、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等。

线上学习的过程评价可采用课堂签到(同步培训时采用)、随堂测试、时长统计等手段对学员的出勤情况、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理论考试。对理论教学和线上学习结果采取笔试、 口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三)技能考评。对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效果采取技能 操作、撰写实践报告等方式进行考评。

以上 3 种考评均达到合格,可颁发培训证书。培训证书 应反映培训班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课程)、学时数等培训信息。

十四、信息档案

(一)培育信息入库。培育机构应在培训班首次考核前 将学员基础信息100%入库,并及时更新相关培育和考核信 息。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维护本级培育对象、机构、 基地和师资数据库,在首次使用培育机构、基地和师资时将 相关信息入库,并对各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二)培育学员档案。培育机构应建立培育学员档案, 档案中应包括培育方案、学员信息、培育记录、考核结果、 证书颁发和其他相关培育信息。

(三)统计监测。利用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 10 高素质农民培育信息统计和发展情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可 实行培育过程和效果第三方监测评价。

十五、指导服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培育机构应跟踪学员的产业发展 情况,主动提供技术指导、政策推介、交流平台、在线服务 等培育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指导服务。开展高素质农民精准 识别,帮助获取农业产业、金融等政策支持。支持参训农民 组织建立学习与发展平台,促进农民合作交流、协同发展。 搭建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路演等交流平台,鼓励 争优,倡导学优,引领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高质量发展。

十六、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 开展情况实行绩效管理。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省 上一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情况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 价结果作为调整下一年度培育任务计划的主要依据。农业农 村部门可委托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 质量效果评价,对培育机构的培育质量效果进行评价并形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