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18 20:22: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民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曲靖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根据《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曲靖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曲靖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云南省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妥善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生活安心、舒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安全为先、守住底线,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2023年8月底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对照《曲靖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居家探访关爱服务”,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区域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和内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出台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2024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政局牵头制定本地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明确不同探访对象需求和服务内容、频次(失能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探访一次)。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失能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帮扶,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和内容

(一)探访关爱服务对象

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综合考量居家安全风险程度、家庭照料情况等因素,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排摸并明确特殊困难老年人范围,应包括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覆盖易发生居家安全风险且家庭照料存在困难的老年人,细化分类,逐步扩大探访关爱对象群体范围。

(二)探访关爱服务内容

1.健康状况: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基本生活能力状况。

2.生活保障:了解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纳入相应救助保障政策,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3.安全隐患:了解老年人家庭的日常生活安全隐患情况,包括房屋、水电气暖等设施是否存在跑、冒、滴、露、泄等情况。

4.亲情关怀: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5.养老需求: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需求等。

  • 探访关爱服务步骤

(一)逐户上门摸排,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2023年10月底前,以村(社区)为单位,分类建立辖区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台账,依托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录入、更新和归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基本信息和接受关爱服务的意见。

(二)明确探访责任主体,提供精准服务。各地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统筹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及时更新基层网格化管理数据,做到精准到村(居)、到户、到人。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逐人明确结对帮扶主体,相对固定探访关爱服务人员,落实帮扶责任。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采用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相结合方式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对失能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探访一次。

(三)做好探访关爱服务应急处置。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探访关爱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在探访中对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但暂未享受的老年人,要协助提出申请,让其行使和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对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要协助对接相关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等服务资源;对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对探访过程中发现的紧急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帮助联系其子女、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拨打紧急求助电话,事后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归档;在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时,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应当配合应急救援力量积极做好老年人转移安置等工作。

四、充实探访关爱服务力量

各县(市、区)要完善“五社联动”机制,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合力。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设施、社会力量等专业优势开展服务。

(一)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统一组织下,协助实施摸底排查工作,做到精准到村、到户、到人。协助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采集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录入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动态详实的老年人电子档案,为探访关爱服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社会组织。发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既有服务设施网络开展巡访关爱服务。要全面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和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老服务机构,组织专业服务队伍,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助洁、助浴、助医、助餐、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开展巡访关爱服务。

(三)民政协理员。发挥民政协理员服务优势,通过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对象的排查、家计调查、政策宣传等工作,及时了解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协助提供社会救助政策保障。

(四)邻里亲属。动员居家老年人的邻居、好友、亲属等参与探访关爱工作。督促老年人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督促其定期到老人家中探望;对在外地居住的,督促其定期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老人保持联系。

(五)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时同步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六)家庭医生。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势,通过开展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等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做好慢病管理和健康监测。

(七)老年协会。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鼓励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组织老年互助活动。具备条件的基层老年协会,可承接为老服务项目。

(八)志愿者。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慈善人士、志愿者、社工、为老服务企业员工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为他们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搭建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党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计划,切实推动村(居)委会发挥协管职责,确保规范有序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

(二)落实职责任务。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各地党委和政府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养老服务部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政策资源,积极动员慈善组织提供捐赠。教育体育部门和在曲各高校要加强教育引导,鼓励和支持在校生通过开展探访关爱服务,进一步弘扬尊老孝老敬老的道德风尚。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积极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公益性岗位政策优势,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立的家庭服务业、物业管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的托老服务类岗位,包括老年人护理服务、社区助老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 等可设置公益性岗位,按政策要求招聘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上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农业农村重点规划的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内容。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依托双岗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残联组织要将对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帮助残疾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积极参与做好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基本数据,为准确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台账提供第一手数据。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县(市、区)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尤其让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晓尽晓,同时注重保护老年人隐私。要及时总结推广优秀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宣扬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形成互帮互助、助老爱老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附件: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