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2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决定》),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对1998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以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形成《决定》。
二、主要内容
《决定》继续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42件、部分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全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43件。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文件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文件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或者制定时间较长,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全面修改。修改后另行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4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