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曲靖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不断扩大垃圾分类试点范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分类设施不规范、分类投放不精准、分类收运体系不健全等短板弱项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居民文明习惯养成,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市委政法委进行备案等程序,最后《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三、《办法》的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9章42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四分类法;明确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教育、财政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职能职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明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曲靖中心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和曲靖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中心城市范围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源头减量”。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源头减量,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厉行节俭,减少各环节垃圾产生量;倡导低碳生活、适度消费,推动绿色采购、绿色办公;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第四章“分类投放”。明确在集中供餐单位、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采用四分类四投放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为了便于操作、易于实施、节约成本,在居民小区、非集中供餐单位以及广场、道路等开放型公共场所采用四分类三投放方式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以及管理责任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规定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规定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定点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或者预约收集;有害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其他有害垃圾应当及时运至有害垃圾暂存点贮存;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处置设施运行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管理。
第六章“促进措施”。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示范,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环节进行监督,明确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落实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措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逐步纳入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测评内容;还对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按照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做重复规定的原则,《办法》不新增行政处罚条款;明确各县(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外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中生活垃圾分为哪几类?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2.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
3.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4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三)《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是怎样规定的?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2.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3.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4.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6.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