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22 10:56:46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曲靖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曲靖市医保局)政府信息,提高曲靖市医保局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曲靖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曲靖市医保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曲靖市医保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曲靖市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5.曲靖市医保局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曲靖市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曲靖市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曲靖市医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曲靖市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11.曲靖市医保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曲靖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https://www.qj.gov.cn/html/zfgkzn/)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该栏目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另外,还将通过“曲靖医保”微信公众号(微信号:qjsylbzj)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医疗保障政策、工作动态等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可申请曲靖市医保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曲靖市医保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172号

咨询时间: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4—3186858

传真号码:0874—3186858

通信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172号

邮政编码:655000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曲靖市信访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一同寄出,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一同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4.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点击此处跳转)。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信息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信息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登记。

根据申请的内容,本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