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22 15:14:14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但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

(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弄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等本机关编制的有关规划、计划;

(四)本市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五)本机关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执法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七)本机关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八)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投诉、举报途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曲靖市自然和规划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保渡路8号

邮政编码:6550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4—3117957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授权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书、代理机构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一同寄出,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受权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书、代理机构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一同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4.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点击此处跳转)。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但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20元/页。201页以上的,40元/页。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曲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曲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受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保渡路8号

邮政编码:6550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4—3117957

电子邮箱:ynqjsrp@163.com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