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22 15:20:21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民政局   

为方便广大群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曲靖市民政局依法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市民政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1.市民政局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市民政局重要会议;

3.市人民政府公示公告;

4.市民政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5.市民政局法治政府信息上年度工作报告;

6.市民政局党组决议报市财政局同意后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7.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政重点领域信息;

8.市民政局重要事项公示、重大决策听证、重点工作通报;

9.市民政局牵头拟写的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曲靖市民政局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如下:

1.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j.gov.cn/);

2.“曲靖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和“曲靖民政”新浪微博。

线下获取方式:

1.曲靖市民政局机关办公楼307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片区银屯路100号;联系方式:0874-6038050。

2.曲靖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302号(曲靖会堂东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08号窗口,联系电话:0874—321959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市民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当面提交申请方式等途径提交《曲靖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获取。市民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曲靖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本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曲靖市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银屯路100号

邮政编码:655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4-6038050

传    真:0874-6038075/6038072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曲靖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本见附件,公民填写附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附件2),可在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曲靖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直接到曲靖市民政局机关楼3楼办公室领取《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时,应当现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信函申请时,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名;互联网提交申请时,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市民政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曲靖市民政局办公室,当面递交《申请表》。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曲靖市民政局办公室,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银屯路100号,邮政编码:655000。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曲靖市民政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874-6038075/6038072。

4.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点击此处跳转)。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五)收费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