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303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26 15:42: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3〕185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张蓉等3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曲靖市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提案》(第303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

物业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对物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对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物业价格管理方面也同样有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第42条明确“物业收费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价综〔2011〕121号文明确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收费的监督管理”;2019年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将公租房、廉租房前期物业的收费备案工作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目前前期物业的收费备案工作是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监管。

二、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近几年来曲靖市政府高度重视物业行业的管理工作。市政府于2020年出台了《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物业服务管理的各方主体责任、物业企业的职责和任务;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曲靖市物业服务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曲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标准(试行)》等相关配套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曲靖物业行业的实际,开展了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把业主的满意度和服务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明确要求:信用等级被评定为诚信需要提升(1A级)的物业企业,不得参与物业招投标活动。并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要求物业企业要将物业收费内容和价格明确标价,小区公共收益要定期在小区向业主进行公示。

三、认真落实物业服务定价和成本监审制度

认真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一是要求物业企业不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是新选聘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都应当进行备案;二是服务收费标准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督核查;三是同时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加强自来水的二次加压费、个别小区立体停车位停车收费等单独特种物业收费成本监审管理。

四、出台小区停车和住宅电梯管理办法

一是针对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调研,并与发改委进行了多次对接,目前拟定了《曲靖市物业小区停车收费指导意见(送审稿)》报市政府。小区规划配建的停车位,在实行市场价收费的原则下,应征求和听取业主的意见;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增设的车位,其收费标准应征求业主意见,收取的费用扣除收费成本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小区内公共区域增设车位收费等公共收益每年在小区进行公示。

二是关于住宅电梯管理办法,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政策规范进行研究拟定;电梯具体的监管工作纳入物业的设施设备管理中。

五、加强物业收费管理

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涉及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把收费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内容,要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与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物业收费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物业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对业主投诉举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查处纠正。

六、关于特殊情况物业收费

一是鼓励物业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业主需要提供专项服务的,应进行明码标价,按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二是对极少数特困户,经本人申请、社区核实,可申请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

三是针对空置房的收费,目前曲靖执行的是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文,虽然业主有减免的意愿,因物业收费指导价已是12年前的标准,社会平均收入已实现了成倍的增长,物业收费一直未进行上调,很多物业公司经营非常困难,且物业服务主要是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问题也有答复意见,出台减免的标准没有依据。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  联系电话:0874—312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