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推动环境资源更加合理高效配置,以有限的环境容量支撑更大体量、更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精神,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需开展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和重金属总量替代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4个大气主要污染物指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4个水主要污染物指标,铅、汞、镉、铬、砷5个重点重金属指标。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统筹开展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工作。

第二章  总量储备库建立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具体负责储备库的入库、出库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排污单位“十四五”以来通过源头替代、治理工程、关停拆除等措施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以及拟采取减排措施形成的预计减排量可申请纳入储备库。

第八条  排污单位形成(包括预计可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拟纳入储备库的,需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入库申请表、核算依据及相关支撑材料,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拟入库污染物减排量及支撑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予以入库。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方因未建设或工艺调整等原因造成指标未使用或存在富余的,可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条  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以及排污单位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前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入库,用于保障全市新兴产业、科技示范等重大项目建设。

第三章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区域削减替代措施,削减替代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储备库。

第十二条  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指标优先在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内进行交易,所在县(市、区)指标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求的,在确保所在县(市、区)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跨县(市、区)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水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指标原则上来源于建设项目所在地同一流域。

第十四条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替代指标原则上来源于同一重点行业内排污单位,当同一重点行业内排污单位减排量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求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结合各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差异化削减替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指标,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实行“倍量削减”。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重金属指标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纳入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的实行“减量替代”,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从储备库内选择交易对象进行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交易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符合交易条件后可自行开展交易。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按规定编制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包括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量、削减替代来源等。区域削减方案需交易双方及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确认。

第十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采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区域削减方案经各方确认并完成实质性交易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出库。

第二十条  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在交易完成且削减措施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注销)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依法予以变更(注销),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等。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源头替代、转型升级、深度治理工程,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充分挖掘主要污染物减排潜力,有效破解环境要素制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途径,向排污单位广泛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等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排污单位主动治污减排并入库交易。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做好储备库建设及项目入库、出库等技术支撑工作,实时更新储备库,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存在的总量指标被错误入库或重复交易的,入库或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无效,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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