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高飞、王妍琼,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曲靖市南宁北路2幢第5层1-5-9号,证号为共15474号的房屋共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飞、王妍琼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