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志君,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曲靖市交通路50号125幢第3层2-3-3号,地号为B-(11B)-43F1252033,证号为曲市国用(2010)字第596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201030026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志君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