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4-08-23 11:16:08   来源: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提取政策的缴存职工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提取业务的管理监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承办具体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提取

1.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加装电梯的。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销户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六条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七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申请提取的,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限额标准。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租房提取限额标准。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同一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同一笔购房贷款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可提取支付每户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账户内全部金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销户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职工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多项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内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业务。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取申请;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即时告知原因;对提取情形真实性存疑,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职工。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程网办,统一线上线下业务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偿从事“代办公积金”“代提公积金”等业务。公积金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清理和治理,对违规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款额,按公积金中心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处理,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办理提取业务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在曲工作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2019年5月出台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曲住管规〔2019〕1号)自行失效。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