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0000-00-00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1-12 10:47:00
主 题 词: 动物 疫情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

2024年1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1.5 动物疫情分级 6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9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9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

2.3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13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15

3.1 监测 15

3.2 预警 15

3.3 信息报告 15

4  应急响应 17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17

4.2 疫情确认 17

4.3 分级响应 19

4.4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23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23

4.6 应急处置 24

4.7 应急防治措施 27

5  善后处理 28

5.1 后期评估 28

5.2 表彰奖励 29

5.3 责任追究 29

5.4 扑杀补偿 29

5.5 抚恤和补助 30

5.6 恢复生产 30

6  保障措施 30

6.1 人员技术保障 30

6.2 资金保障 30

6.3 物资保障 31

7  预案管理和更新 31

8  附则 32

8.1 名词术语说明 32

附件1  实施封锁的有关问题 33

附件2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 36

 

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6年)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应急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做到群防群控。

1.5 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 I级突发动物疫情(特别重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州(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有两个或多个省份发生疫情;或在一个省有3个以上(含)地(市)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非洲猪瘟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

(5)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 Ⅱ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州(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小反刍兽疫在1个省2个以下(含)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4)非洲猪瘟21日内有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7)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州(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5.3 Ⅲ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 Ⅳ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

(1)高致病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非洲猪瘟21日内4个省份发生疫情的。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以内呈暴发流行。

(4)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由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昆明铁路局曲靖市车务段、曲靖海关等部门领导。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集中统一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处置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研究部署疫情防控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召集,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同志参加。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督促落实指挥部决定的重要事项,组织协调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协调推进有关突发疫情防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汇总信息,向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协调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负责疫点、疫区强制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指导,参与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各类疫情处置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指挥部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和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审核、项目审批,并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债支持项目建设;组织对扑杀畜禽及疫情损失的价格进行评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生产调度运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等疫情处置、疫源调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牵头或配合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重大动物疫情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运力保障;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防疫检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和平抑物价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相关畜禽的观察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旅游团队和旅游人员的防疫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加强重点高危人群的监测;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检疫、环境消毒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畜禽产品进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餐厨垃圾及资源化产品流向监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寄递渠道收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管,发现线索的,及时通报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安全处置。

昆明铁路局曲靖市车务段:负责做好铁路运输站点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曲靖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突发Ⅰ级和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两级指挥部转入应急状态,市级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应急处置组、卫生防疫组、后勤保障组、秩序维护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和事件调查组等工作组。突发Ⅲ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指挥部转入应急状态,县级指挥部下设上述各工作组,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县两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2.3.1综合协调组

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综合协调和疫情处置信息汇总报送,发挥信息纽带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等。

2.3.2专家技术组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负责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培训,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等。

2.3.3应急处置组

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海关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3.4卫生防疫组

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消毒、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2.3.5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疫情指挥部牵头,财政、农业农村、商务、民政、交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3.6秩序维护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负责疫区、疫点进行隔离、封锁、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做好疫区治安和现场安保工作,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等。

2.3.7新闻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农业农村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开展防疫科普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等。

2.3.8善后工作组

由疫情发生县(市、区)指挥部牵头,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和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3.9事件调查组

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追踪、追溯调查,认定性质,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等。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日常监测信息和可能导致疫情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并及时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疫情的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报告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疫情报告责任单位。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治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请省、市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疑似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市级人民政府,可以边核实、边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3.3.3报告内容

疑似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等。

3.3.4各类动物疫情报告与确认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具体方案实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疫情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出现疑似动物疫病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4.2.1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相关动物疫病可疑病例标准的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4.2.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实验室,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相关动物疫病病毒核酸或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4.2.3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的,或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检出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判断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

确诊或诊断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指挥部接到关于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按程序和要求迅速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4.3.1.1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县(市、区)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跨县(市、区)的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农业农村、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1.2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或药物预防。

(4)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8)必要时,向省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给予物资和技术支持,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9)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10)组织进行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1)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1.3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防控职责,主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4.3.2 Ⅱ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防控职责,主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4.3.3 Ⅲ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4.3.3.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响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3.3.2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对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3.3县(市、区)人民政府

确认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3.3.4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确认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国家公布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领导、组织、协调、牵头做好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3.4 IV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4.3.4.1县(市、区)人民政府

确认发生IV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3.4.2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疫情。根据国家公布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领导、组织、协调、牵头做好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3.4.3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下列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批准宣布。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农业农村部。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省指挥部。

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

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6 应急处置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控制和防止疫情扩散。

4.6.1疫点划定与处置

4.6.1.1疫点划定。对规模养殖场,一般以发病畜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可实施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效隔离,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实,可以发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发病畜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发病畜禽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发病畜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畜禽,以发病畜禽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禽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交易场所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经评估,可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4.6.1.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采取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扑杀并销毁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以及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严格消毒。

疫点为屠宰场所的,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应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4.6.2疫区划定与处置

4.6.2.1疫区划定。根据当地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行政区划等条件,综合评定后划定。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况将病死畜禽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4.6.2.2应采取的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检查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畜(禽)调入、畜禽及其产品调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必要时对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疫区内的畜禽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可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畜禽,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6.3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4.6.3.1受威胁区划定。根据当地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行政区划等条件,综合评定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内的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5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非洲猪瘟为50公里)。

4.6.3.2应采取的措施。对有疫苗免疫的所有易感动物采用疫苗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对无疫苗免疫的动物疫情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处置规范进行处置。

4.7 应急防治措施

4.7.1开展疫情排查

全面组织疫情普查,统计各地畜禽分布情况、养殖品种、数量,建立动物免疫档案。规范养殖场(户)的防疫行为。对畜禽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交易市场、屠宰场(点)、冷冻肉品仓库、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不符合防疫条件的要进行彻底整治。全市畜禽交易市场、肉类经营市场监督检查面要达到100%。

4.7.2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全面组织开展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凭畜禽标识和有效的免疫证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组织对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和督促检查。

4.7.3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

严格落实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责任,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生物制品质量。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县、乡两级做好疫苗的订购计划及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冷链体系建设,确保疫苗质量。

4.7.4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科普知识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动物疫情的特点和预防知识。加强基层兽医人员和规模养殖户的培训,切实掌握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知识。

4.7.5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认真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市、县、乡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防控目标、责任和任务。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2 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5.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扑杀补偿

对强制扑杀的畜禽及其销毁的畜禽产品和相关物品,符合补偿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技术保障

市级设立动物疫情专家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聘请长期从事动物疫病防治、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风险评估的人员组成,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撑。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主要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具体实施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6.2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应本着防患于未然的思想,每年都要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疫情监控、净化等防控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经费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职责,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6.3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保证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应急物质的有效供应。

7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本预案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有计划地组织预案演练,提升实战和协同配合能力。

本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应急办、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8.1.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已经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8.1.2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通常情况下,规模化养殖场,以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为疫点;散养的,以病畜禽所在的相对独立的饲养场所或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病的,以运载病畜禽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病的,以病畜禽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病的,以病畜禽所在的待宰间等场所为疫点。

8.1.3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一定范围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所在地的人工屏障、天然屏障、周边养殖情况等因素。

8.1.4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一定范围的区域。

8.1.5暴发: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8.1.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实施封锁的有关问题

2.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

 

附件1

 

实施封锁的有关问题

 

封锁是最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切断传播途径的重要手段,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封锁令由人民政府发布。

一、封锁令的发布

1.突发一类动物疫病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封锁令内容为发生动物疫病的名称、封锁范围、封锁期间出入疫区的要求,扑杀、销毁的范围以及封锁期间采取的其他措施及范围等。一般突发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一般不采取封锁疫区的措施,但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现爆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2.封锁令发布: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令报告后,应及时发布封锁令。

3.封锁区域的划定:动物疫病发生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强制性措施:控制的具体措施一般为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其他强制性措施。每个动物疫病的处置根据国家规定的实施方案进行。

4.1封锁

在有关场所张贴封锁令,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组织相关应急组实施管制;在出入疫区的所有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根据控制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的动物、动物产品运出疫区,也不得将易感动物调入疫区。

4.2隔离

在疫区解除封锁前,禁止疫区内未被扑杀的易感动物移动,不得与疫情外动物接触。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观察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4.3扑杀

扑杀范围根据动物疫病种类的不同而异。通常情况,对疫点内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及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对疫区内易感动物根据风险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确定扑杀。

4.4消毒

在解除封锁期间,对所有染疫动物、易感动物接触过的动物圈舍、饲喂用具、场地和物品以及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运输工具等进行消毒。

4.5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扑杀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它物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内未被扑杀的易感动物和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动物疫病实施紧急免疫。

4.7其他强制性措施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关闭集贸市场或畜禽交易市场等其他措施。

二、封锁令的解除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令后,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附件2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573号公告)

一类动物疫病(11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牛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类动物疫病(3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7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日本脑炎、棘球蚴病、日本血吸虫病。

牛病(3种):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牛结核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炎。

马病(2种):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猪病(3种):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

禽病(3种):新城疫、鸭瘟、小鹅瘟。

兔病(1种):兔出血症。

蜜蜂病(2种):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鲤鱼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流行性溃疡综合征、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锂浮肿病。

甲壳类病(3种):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

三类动物疫病(126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25种):伪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产气荚膜梭菌病、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链球菌病、溶血性曼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类鼻疽、支原体病、衣原体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钩端螺旋体病、东毕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囊尾蚴病、片形吸虫病、旋毛虫病、血矛线虫病、弓形虫病、伊氏锥虫病、隐孢子虫病。

牛病(10种):牛病毒性腹泻、牛恶性卡他热、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流性热、牛冠状病毒感染、牛赤羽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梨形虫病、牛无浆体病。

绵羊和山羊病(7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绵羊肺腺瘤病、羊传染性脓疱皮炎、干酪性淋巴结炎、羊梨形虫病、羊无浆体病。

马病(8种):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传染性子宫炎、马媾疫、马梨形虫病。

猪病(13种):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波氏菌病、猪圆环病毒病、格拉瑟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感、猪丁性冠状病毒感染、猪塞内卡病毒感染、仔猪红痢、猪痢疾、猪增生性肠病。

禽病(21种):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禽白血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禽坦布苏病毒感染、禽腺病毒感染、鸡传染性贫血、禽偏肺病毒感染、鸡红慢病、鸡坏死性肠炎、压呼肠弧病毒感染。

兔病(2种):兔波氏菌病、兔球虫病。

蚕、蜂病(8种):蚕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蚕微粒子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10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嵌坏病毒感染、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巴贝斯虫病、利什曼原虫病。

鱼类病(11种):真鲷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牙鲆弹状病毒病、鱼爱德华氏菌病、链球菌病、细菌性肾病、杀鲑气单胞菌病、小瓜虫病、粘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

甲壳类病(5种):黄头病、桃拉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河蟹螺原体病。

贝类病(3种):鲍疱疹病毒病、奥尔森派琴虫病、鳖鳃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症。

两栖与爬行类病(3种):两栖类蛙虹彩病毒病、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症。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