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22 11:30:1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中共曲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曲编〔2023〕83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曲靖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方)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托方)代为行使,现公示如下:

一、委托范围及具体事项

(一)承担委托方权限范围内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委托方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麒麟、沾益、马龙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查处跨区域案件、大案要案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涉及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管理、海事和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方责任

(一)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托方责任

(一)受托方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依法执法,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指导。

(二)受托方应当按执法依据监督指导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各直属大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在受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

(三)受托方在受托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委托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4年5月17日起生效,至公示取消委托之日失效。在此期间,如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则由委托方根据工作实际对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