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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反馈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7 11:07:37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5日—9月15日,《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送审稿)》通过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5条社会公众修改意见。现将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一、关于增加“规范业主擅自改变住宅性质,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建议”。针对业主随意改变住宅性质的情况,予以采纳,并作如下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住宅功能,将住宅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增加条款)

二、关于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物业协会对”物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由行业协会给予通报批评”的提法不合时宜的提法予以采纳,在第六条中删除相关内容。

三、社会公众关于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式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可为房屋装修人的装饰装修活动,提供服务或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给予指导,但不得有垄断装修原材料或乱收费行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给予指导需要相应专业技术,物业公司没技术能力,也没有依据,建议进行修改。在本规定(草案)第六十八条中予以采纳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在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中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作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之一,规范业主私搭乱建或损害主体结构的行为,不得有垄断装修原材料或乱收费行为”。

四、社会公众关于第六十条建议增加“对中国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环卫费等行为有权向当地纪委、监委投诉和举报的内容,将主交纳物业费纳社会公德管理的内容。”

“要求中国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带头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做法,外地(如云南文山州、浙江嘉兴、湖北的洪湖等地)已经有较好的成功经验。但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都是还没有具体的政策,故在本规定中只进行倡导,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建议暂时不具备采纳的上位法依据,不予采纳。

五、社会公众关于“增加物业服务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方面的内容”不符合现行政策,不予采纳。关于增加“公共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方面的内容”目前云南省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公共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存在很大的风险,不予采纳。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