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部分规定,与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不符,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一是贷款业务类型已发生变化,新增了“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等贷款业务类型。二是贷款额度已发生了调整及变化。三是部分规定与国家政策不符。如二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70%的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的规定不符。四是需要增加贷款风险控制。抵押物为商铺(含商住)时,按其价值的80%确定贷款额度不利于贷款风险管控,参照银行业相关规定,应将该比例下调为50%。
二、修订的依据及过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了充分调研、意见征求、论证,经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市中心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业务类型,并完善新业务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主体、主体责任、贷款程序、额度核定等规定。
(二)贷款额度上限由单缴35万元,双缴70万元,分别上调至单缴70万元,双缴100万元(目前处于全省最高水平)。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达到单缴84万元、双缴120万元;三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达到单缴91万元,双缴130万元。
(三)取消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异地缴存者,贷款上限双缴35万元,单缴20万元的规定,实现所有缴存职工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为强化风险控制,抵押物为商铺(商住)时,贷款额度核定由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80%降低为50%,并明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曲靖市房屋建筑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自建房屋价值标准。
(五)二次或二套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上限由不超过实际购房款的70%调整为80%,实现与首贷或首套住房贷款同比例。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以独立法人身份参与征信信息共享,增加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管理的规定。
(七)进一步完善骗贷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措施。
原文链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