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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09 11:1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依据说明

《办法》主要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5章25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需开展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和重金属总量替代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明确实施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种类为4个大气主要污染物指标、4个水主要污染物指标、5个重点重金属指标;明确交易原则和统筹交易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总量储备库建立”。明确储备库的建立、入库、出库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明确可纳入储备库的总量范围,申请入库的材料及程序,明确交易获取富余指标可再次申请入库,明确特殊情形产生的总量指标入库办法。

第三章“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管理”。明确大气、水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指标及重点重金属削减替代指标的来源要求、区域和行业限制;结合各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施差异化削减替代;交易申请、区域削减方案编制及确认;实行交易市场调节价;储备库出库;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变更要求。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包括各地各部门减排工作任务、政策宣传和解读、牵头部门职责,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施行时间,有效期,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办法》制定程序说明

《办法》起草过程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通过专家论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4年7月25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2024年8月8日经第六届曲靖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施行日期

《办法》于2024年9月9日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本办法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