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曲靖市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曲政办发〔2024〕38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学习理解文件精神,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46)、《云南省能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整治清单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能源委发〔2024〕5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4〕2号)、《云南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能源安全〔2024〕35号)等文件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提升煤炭生产供应和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增产扩能和延链补链强链为主线,进一步优化全市煤炭产业结构布局,充分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着力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市能源局牵头起草了《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3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目标。主要包含产业发展目标和安全发展目
(二)重点任务。提出8个方面的重点,一是规划引领,提高先进增量供给。二是清洁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三是优化政策,加快破解历史积弊问题。四是增储保供,推进储备能力建设。五是提升素质,构建技术人才支撑体系。六是升级改造,强化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七是治本攻坚,强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八是分类处置,开展煤矿产业结构重点攻坚。
(三)工作要求。提出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责任落实。三是加强协同联动。
三、政策解读
(一)关于主要目标方面。
《方案》从释放煤炭产能、原煤产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2024—2026年煤炭产业发展目标。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加快培育释放煤炭先进产能,力争2024—2026年全市原煤产量分别达3200万吨、3500万吨、4000万吨。持续提升煤矿企业依法办矿意识和办矿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瓦斯防治重大灾害防治能力显著增强,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全力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关于重点任务方面。
提出了8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规划引领,提高先进增量供给。坚持“产能核增提升一批、加快建设一批、规划新建一批、前期储备一批”充分释放煤炭产能,力争8个煤矿核增产能385万吨/年;推动1个露天煤矿、21个井工煤矿完成竣工验收,释放产能1363万吨/年;规划新建2个产能210万吨/年的井工煤矿;储备16个规模930万吨/年的新建煤矿项目,加快释放优质产能。二是清洁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围绕煤焦化、气化“两条主线”,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力争到2026年建成瓦斯发电站21个、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60%以上,新增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78%以上,有序减少煤矸石存量。三是优化政策,加快破解历史积弊问题。紧盯政策“窗口期”,“一矿一策”研究化解煤炭产业历史积弊问题,力争2024年整合不彻底煤矿完成清单调整工作,2025年完成手续办理并转入正常建设,2026年实现联合试运转。四是增储保供,推进储备能力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地方政府煤炭储备项目,形成政府可调度、多维度协同的煤炭储备体系,力争2024年前储备能力建设规模不低于270万吨,2025年前储备能力建设规模不低于330万吨,2026年前储备能力建设规模不低于420万吨。五是提升素质,构建技术人才支撑体系。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增加安全培训投入,推行政府购买第三方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弥补监管力量和专业人才短板,配齐建强专业化、专门化、精细化监管队伍和煤矿管理团队,规模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各专业不少于3人),6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12人(各专业不少于2人),提高企业瓦斯、水害等灾害防治能力,提升行业监管隐患排查整治能力和监管水平。六是升级改造,强化煤矿安全科技支撑。按照“专业化、专门化、精细化”的要求,深入推进“五化”矿井建设,着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力争2024年底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实现辅助系统自动化,2024年—2026年新建智能化工作面8个、新建一级标准化矿井4个。七是治本攻坚,强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研究制定全市瓦斯治理管理办法,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深入推进瓦斯治理试点矿井建设,普及推广“超前治灾”“立体治灾”方式,系统性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并通过严格落实制度措施、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统筹抓好水害、顶板治理和机电、现场管理。八是分类处置,开展煤矿产业结构重点攻坚。明确新建煤矿的准入条件和相关手续办理的必要条件,建立安全不达标、资源枯竭煤矿的淘汰退出机制。
(三)关于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方面。明确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方案》实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监察、自然资源、财政、应急、金融、税务、生态环境、林草、水利、交通、人社、教体、工信、发改市等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细化工作方案,实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增产保供。